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05-22 10:59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蒋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拼多多网络平台店铺XX水果生鲜旗舰店”销售“XX产品”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1013日在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经营店铺XX水果生鲜官方旗舰店”购买了“XX产品”。申请人因产品质量等问题于202211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126日回复称被投诉人向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进货凭证等材料,尽到了进货查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可以免予处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对申请人消费争议的投诉处理程序违法,对举报件不予立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答复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1013日在拼多多平台“XX水果生鲜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的XX产品”,并反映所购买的商品存在以下问题:1.竹笋经食用味道怪异,用检测试剂检测二氧化硫超出国家规定标准;2.竹笋经食用味道怪异,咸,营养成分表涉嫌存在虚假标注;3.与食品接触的包装袋有异味;4.商家采用“好评返现”的经营手法;5.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商家网页详情里无产品的检验报告。其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2125日对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XX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1117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许可证号:SC11643....5022;产品标准号:SB/T10439-2007生产地址:XX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生物科技园XX大道北段。销售现场未发现好评返现卡。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进货凭证等材料,尽到了进货查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蒋某20221013日在拼多多平台“XX水果生鲜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XX产品”,认为其购买的商品存在以下问题:1.竹笋经食用味道怪异,用检测试剂检测二氧化硫超出国家规定标准;2.竹笋经食用味道怪异,咸,营养成分表涉嫌存在虚假标注;3.与食品接触的包装袋有异味;4.商家采用“好评返现”的经营手法;5.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商家网页详情里无产品的检验报告。申请人于202211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企业进行查处,并依法奖励举报人。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人举报后于2022125日对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进货凭证等材料,尽到了进货查验职责,该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以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均显示合格,对“好评返现”的销售模式已经予以纠正,可以免予处罚。并根据调查结果于20221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了不予立案的书面回复。202326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申请人购物截图及商品图片;

二、申请人举报投诉信;

三、被申请人检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

四、被投诉人平台后台数据;

五、涉案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凭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被投诉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因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全国12315平台《举报须知》第五条规定:“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通过“我要举报”入口进行投诉举报,没有将投诉、举报按不同平台入口处理,不符合平台投诉举报的程序和渠道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21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按举报程序对申请人举报内容作出了书面回复,符合上述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举报后于2022125日对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认为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进货凭证等材料,尽到了进货查验职责,该涉案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以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均显示合格,对“好评返现”的销售模式已经予以纠正。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予以支持。

另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但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申请人有向被申请人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本案行政执法案卷和向复议机关申请查阅复议案卷的权利,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上传相关行政执法案卷内容和邮寄复议案卷内容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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