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2-08 08:37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冷某香

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冷某香2022109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答复不服,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11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沅江市恒瑞管桩二期建设项目征收沅江市农业局xxxx所土地的:上级政府批复、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土地征收公告、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方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沅江市人,农业户口,住址为xxxx号,是沅江市xx局原下属单位xxxx所职工。因地方政府实施恒瑞管桩二期建设项目,政府对xxxx所土地进行了征收,并征收了申请人家庭在xx所的土地及拆除了申请人家庭的房屋,但申请人家庭一直未收到关于征收的书面通知和政策,也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为维护合法权益和了解申请人土地和房屋被征收的相关情况,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2210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要求公开“沅江市恒瑞管桩二期建设项目征收沅江市农业局xxxx所土地的:上级政府批复、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土地征收公告、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方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材料的邮政EMS单号为xxxx经查询该邮件于20221013日由被申请人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妨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也影响了申请人进行下一步维权,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利,属于行政不作为,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称:虽然申请人寄出了快递,但是快递至今我局办公室没有收到,门卫室也没看到该快递,你的签收证据上仅显示是本人已签收,而你的收件人是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办公室不是自然人,如果有人签收应该有签收人的身份信息。现在你已向复议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我们予以回复,进行信息公开。我们将我局所有的信息予以公开,并递交到沅江市行政复议机构。你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有四项是我局的资料,即上级政府批复、一书三方案、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另外的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方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均需找沅江市安置与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调取。你所说的恒瑞管桩二期建设项目,我局向省厅申请时的名称为新能源xxxx建设项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冷某香2022107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沅江市恒瑞管桩二期建设项目征收沅江市农业局xxxx所土地的:上级政府批复、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土地征收公告、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方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政府信息。沅江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10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答复不服,于202211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在复议期间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送达回证、回复函及回答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1013日签收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符合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且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未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应当视为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被申请人未予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对申请人作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冷某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函》,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沅江市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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