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02-08 16:15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申请人:冷某香

被申请人: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冷某香2022109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答复不服,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112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沅江市恒瑞管桩二期建设项目征收沅江市农业局下属单位xxxx所土地时,政府向沅江市农业局或xx场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总额、具体分配标准及明细、现存结余情况及具体账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沅江市人,农业户口,住址为xxxx号,是沅江市农业局原下属单位xxxx所职工。因地方政府实施恒瑞管桩二期建设项目,政府对xxxx所土地进行了征收,并征收了申请人家庭在xx所的土地及拆除了申请人家庭的房屋,但申请人家庭一直未收到关于征收的书面通知和政策,也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为维护合法权益和了解申请人土地和房屋被征收的相关情况,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2210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材料,要求公开“沅江市恒瑞管桩二期建设项目征收沅江市农业局下属单位xxxx所土地时,政府向沅江市农业局或xx场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总额、具体分配标准及明细、现存结余情况及具体账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和材料的邮政EMS单号为xxxx经查询该邮件于20221013日由被申请人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二十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妨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也影响了申请人进行下一步维权,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利,属于行政不作为,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称:本行政复议涉及的公开内容冷某香2020xx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案号为20200922行初xx号,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xx日作出了行政判决书,驳回冷某香的诉讼请求,冷某香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xx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xx日作出了202009行终xx号判决书,驳回冷某香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涉及的信息公开,即就是上述冷某香行政诉讼的信息公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我局提供了信息公开应公开的内容,以及不应由我局公开的相关信息,均对冷某香进行回复,至于具体的分配方案、标准、明细、结余情况均在沅江市xx场中信息栏公示,本次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属于重复申请,依法应当驳回其申请。关于冷某香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的信息公开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我局收到以后,高度重视,因属于重复申请,特委托我局法律顾问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冷某香的委托代理律师电话沟通,告知该信息公开已进行了行政诉讼。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冷某香2022107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公开“沅江市恒瑞管桩二期项目征收沅江市农业局下属单位xxxx所土地时,政府向沅江市农业局或xx场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总额、具体分类明细、收款方账户”的政府信息。沅江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101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答复不服,于202211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xx日公开审理了冷某香、唐云诉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2020xx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0922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他局不是案涉土地、房屋征收主体,而是被征收对象。并在《关于冷某香、谭云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已经告知“土地征收公告、征收文件等请求可提请市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负责公开。”对于拆迁补偿明细,《关于冷某香谭某云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亦答复xx场支部已于20191225日将xx所队拆迁补偿资金来源及职工安置分配方案和所有资金使用、分配、结余明细表等已公示于沅江市xx场公务公示栏内,公示期至20191231日止”,原告申请公开日期在公示期限内可通过以上公示公告进行了解。因此,对原告再要求被告向其公开原告土地、房屋被征收依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了原告冷某香谭某云的诉讼请求。冷某香谭某云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xx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xx日作出了202009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冷某香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送达回证、20200922行初xx号行政判决书副本、202009行终xx号行政判决书副本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沅江市农业农村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1013日签收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符合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且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未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应当视为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后,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判决书,法院经审理查明xx场支部已于20191225日将xx所队拆迁补偿资金来源及职工安置分配方案和所有资金使用、分配、结余明细表等已公示于沅江市xx场公物公示栏内,与申请人提出的“征地补偿款总额、具体分配标准及明细、现存结余情况及具体账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致,应当视为申请人已获取了上述信息、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本机关对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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