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2〕21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市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xx产品存在违法行为一事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2年9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函》,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0日网购了沅江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xx产品,产品标准号标注错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沅江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否符合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沅江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查检《产品检验报告》时,应知道《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标准与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不同。沅江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明知涉案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号GB2767错误。被申请人答复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举报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免予处罚,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答复意见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4日对沅江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其销售的xx已于2022年5月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进货凭证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某于2022年2月20日网购了沅江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xx产品,认为该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GB2726是虚假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 2022年6月15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企业进行查处并对其予以奖励。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举报投诉答复函》,对沅江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免予处罚并回复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答复函、购物截图、产品图片、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本案中,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案涉第三人沅江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xx已于2022年5月全部销售完毕,沅江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和进货凭证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尽到了进货查验职责,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本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