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2〕20号)
发布时间:2022-11-24 15:08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220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2022719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予答复不服,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8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在其举报沅江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规定的xx产品一案中获得的产品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 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一直没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沅江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xx产品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信息公开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的规定,产品检验报告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申请人决定不公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某2022719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沅江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xx产品一案中被申请人获取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被申请人2022722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2830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送达回证、投诉举报案卷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案中,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2022722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后没有及时将该答复书送达申请人,在830日送达时已超过了答复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其答复行为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已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申请人如确需该信息可前往被申请人处查阅案卷,本机关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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