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2〕16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杨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xx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xx”商品存在违法行为一事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并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购买了沅江xx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xx”商品,认为该商品有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12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被申请人答复称沅江xx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xx”商品涉嫌虚假宣传,责令其立即整改且整改到位,鉴于其首次违法且积极整改,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2年2月12日收到益阳市12315投诉热线转办函后,于2月16日对沅江xx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网络平台上有“促进味觉发育、增进牙齿发育、维护肠道健康”等宣传内容,该宣传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当场删除了上述宣传内容,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平台反馈给了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生活需要购买了沅江xx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xx”商品,认为该商品有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12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被申请人收到益阳市12315投诉热线转办函后,于2月16日对沅江xx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商家作出了当场整改,再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平台反馈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举报投诉信、平台反馈表、购物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不得网上刊载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的信息。本案中,沅江xx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xx”商品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促进味觉发育、增进牙齿发育、维护肠道健康”等宣传内容,已经违反该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责令整改并已整改到位,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的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