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2〕1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在沅江市xx超市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xx)一事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在沅江市xx超市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xx),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中明确诉求给予调解、给予举报奖励、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2年4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书面投诉举报函,2022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处理情况作出了书面回复并于当日向被答复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核查处理,并已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处理情况,其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其违法行为已依法责令改正,决定不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沅市监案移〔2022〕xx号),将案件移送至益阳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益阳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后,将案件移送至益阳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2日在沅江市xx超市购得预包装食品xx1袋,单价12元。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日,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163401080xxxx,该生产许可证属xx食品加工厂,该厂营业执照于2020年9月22日已注销,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2月13日。供货商为益阳市xx区xx镇xx干货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903MA4M3Dxxxx,经营者为熊某。
申请人认为该涉案产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于2022年4月7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于2022年4月12日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责令改正及不予立案的调查处理决定,于2022年4月28日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并将相关案件线索于2022年4月28日移送给益阳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因不属管辖区域于2022年5月7日移送益阳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答复函、案件移送函、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年4月8日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2年4月12日依据上述规定对沅江市xx超市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于2022年4月28日答复申请人,答复书载明了不予以立案调查,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
另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供货商的违法线索移送益阳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