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2〕10号)
发布时间:2022-08-23 09:33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210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市XX公司生产销售的XX产品存在违法行为一事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2年5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0日网购了沅江市XX公司生产销售的XX产品,认为该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GB2726是虚假的,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 2022年3月6日向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被申请人一直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前已经收到同一线索的投诉举报单,并已经于 2022年5月13日立案查处。根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七条“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的规定,对第一时间举报人进行奖励,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重复奖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黄某于2022年2月20日网购了沅江市XX公司生产销售的XX产品,认为该产品标注的执行标准GB2726是虚假的,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于 2022年3月6日向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其予以奖励。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日作出《举报投诉答复函》并回复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答复函、购物截图、产品图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确认其违法。被申请人2022年6月2日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函》已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再责令其将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