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2〕9 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局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公(x)决字〔2022〕第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沅公(x)决字〔2022〕第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对涉案另一当事人钟某甲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28日在同意挪车的情况下,遭第三人钟某甲、钟某乙辱骂、殴打,致申请人呕吐、吐血;申请人报警后,第三人钟某甲、钟某乙并未主动投案;因派出所要求申请人才提前进行了法医鉴定;对钟某甲暂未处理的情况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沅共(x)决字〔2022〕第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过轻且未对钟某甲作出处罚决定,对此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2022年3月8日14时许,王某与钟某甲因道路停车发生纠纷,钟某甲侄子钟某乙误以为王某要与其叔叔(钟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而上前勒住其脖子,造成王某轻微伤的结果。钟某乙是为了阻止两人冲突才有勒脖行为,但其行为可预见造成王某受伤的结果,因此符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要件。本案为治安案件,不适用刑事强制措施,被申请人定性准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本案系停车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其中违法行为人钟某乙勒脖行为造成王某轻微伤的结果,案发后双方被带到所里开展询问工作,违法行为人钟某乙虽然在第一次调解时因故未到,但在公安机关办理该案过程中始终配合民警工作接受调查处理,承认其有勒脖行为,没有阻碍侦查的其他行为,且双方家庭关系较好的系邻里、亲友关系,适用本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适用于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故被申请人决定予以罚款处罚,对其处以三百元罚款处罚,不存在处罚不公情形。案涉第三人钟某甲因病在长沙住院治疗,因疫情原因,被申请人民警无法前去长沙开展询问工作,被申请人待钟某甲身体状况好转后再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故暂时未对其作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依照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钟某乙作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王某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8日14时许,申请人与钟某甲因道路停车发生纠纷,钟某甲侄子钟某乙误以为申请人要与其叔叔(钟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而上前勒住其脖子,导致申请人颈部疼痛、红肿,后经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沅公物鉴(法临)字〔2022〕xx号)。2022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所属xx派出所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治安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作出沅公(x)决字〔2022〕第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涉另一当事人钟某甲经被申请人调查,其因病在长沙住院治疗,因疫情原因,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前往长沙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待其返回后再做处理决定。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 证人证言、鉴定文书、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钟某甲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治疗预约卡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第三人钟某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被申请人适用《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公发〔2017〕18号)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三节第三十九项“殴打他人的行为”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第(1)点“家庭成员、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对申请人处以300元罚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公通字〔2006〕12号)第十二条“对因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因客观原因对案涉另一当事人钟某甲暂未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工作仍在继续进行,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沅公(x)决字〔2022〕第x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