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2〕6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沅江市XX公司销售的产品存在违法行为一事的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2年3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马某于2021年12月8日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沅江市XX公司销售的XX食品,该产品包装内存有好评返现卡,且申请人进行好评后商家给予了返现,申请人认为其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于 2021年12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向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投诉。被申请人2022年2月22日答复称不构成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申请人不认可此答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对于申请人举报的沅江市XX公司销售的XX食品存在好评返现行为一事,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确有其事,责令涉事企业立即停止好评返现行为。2022年2月24日,经过再次抽查,涉事企业已整改到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中的第二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马某于2021年12月8日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沅江市XX公司销售的XX食品,该产品包装内存有好评返现卡,且申请人进行好评后商家给予了返现,申请人认为其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于 2021年12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向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投诉。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于2022年2月22日在平台回复称“不构成违法行为,不予立案”,与复议答复并不一致。
上述事实平台举报投诉、回复截屏图片、网络购物截图、产品图片、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笔录及两次检查图片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本案中,沅江市XX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好评返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确认其违法。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称“不构成违法行为,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但被申请人在之后的行政检查中已责令涉事企业整改并已整改到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中的第二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因此,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