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3-11 08:42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23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刘某20211220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不服,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12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其系沅江市出租车车主,于202112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出租车道路运输证来源与年审相关资料,申请人于20211222日作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沅交依复2021〕4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授予了沅江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出租车经营权,并根据公司与各出租车车主签 订的《出租车管理合同书》,为其管理的出租车发放业主名为“沅江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证》并进行年审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沅交依复( 20214号)中对刘某已作相关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20211220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出租车道路运输证来源与年审相关资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1222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沅交依复( 20214号),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沅江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出租车管理合同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6号修订重新发布)第十五条规定: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本案中,被申请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答复了申请人。其在答复书中已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授予了沅江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出租车经营权,根据公司与各出租车车主签订的《出租车管理合同书》,由该公司向沅江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后,为该公司出租车车主发放《道路运输证》并进行年审。被申请人就沅江市巡游出租车《道路运输证》的来源与年审程序等已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申请人对于《道路运输证》的其他诉求应另寻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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