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2〕3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不服,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其系沅江市出租车车主,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出租车道路运输证来源与年审相关资料,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沅交依复〔2021〕4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依法授予了沅江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出租车经营权,并根据该公司与各出租车车主签 订的《出租车管理合同书》,为其管理的出租车发放业主名为“沅江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证》并进行年审等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沅交依复( 2021)4号)中对刘某已作相关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出租车道路运输证来源与年审相关资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12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沅交依复( 2021)4号),并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沅江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出租车管理合同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6号修订重新发布)第十五条规定: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本案中,被申请人沅江市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答复了申请人。其在答复书中已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授予了沅江市XX出租车有限公司出租车经营权,根据该公司与各出租车车主签订的《出租车管理合同书》,由该公司向沅江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后,为该公司出租车车主发放《道路运输证》并进行年审。被申请人就沅江市巡游出租车《道路运输证》的来源与年审程序等已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申请人对于《道路运输证》的其他诉求应另寻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