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3-11 08:40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21

 

申请人程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21927日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未依法定时限告知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1122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部分为依据法定时限告知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917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书面投诉举报沅江市XX商贸有限公司在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期间销售的XX绿豆饼存在CQC食品安全认证标识失效问题从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被申请人确认被举报人经营行为违法,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对被举报人处以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书面告知反馈结果并给予举报奖励,同时责令被举报人退回购物款及赔偿。被申请人于2021920日签收投诉举报书,而被申请人未依法定时限对申请人的投诉部分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履职过程存在程序违法,其怠于履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适当,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924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沅江市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XX绿豆饼涉嫌存标识失效的问题,要求查处、责令被举报人退回购物款并赔偿、奖励等。92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沅江市XXXX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属实,但涉案食品在经营场所内无存货,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尽到了进货查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被申请人依据以上规定,决定对被举报人免予处罚927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答复函1022邮寄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承担的投诉举报受理、核查、投诉调解及处理结果告知义务均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1913日,申请人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沅江市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XX绿豆饼。申请人收到商品后,发现涉案商品存在CQC食品安全认证标识失效问题,遂2021917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书面投诉举报沅江市XX商贸有限公司在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期间销售的XX绿豆饼存在CQC食品安全认证标识失效问题从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1920日签收投诉举报书,经中国邮政系统查询:“本人签收:门卫室桌子上”。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1924从其门卫室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926日前往被举报人位于沅江市科技路39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于927日作出《投诉举报答复函并于1022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在待销售,但鉴于被举报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证明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主观上无过错,遂决定免予处罚的做法并无不妥,本机关予以支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门卫室20219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应视为被申请人收到日期,于924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于926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经检查决定免予处罚后于927日作出《答复》并寄送给申请人。虽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并调查回复,但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受理告知存在程序瑕疵。鉴于被申请人已作出答复,本机关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已无实际意义,现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日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并改进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投诉答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2010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