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1〕18号)
发布时间:2022-01-06 08:47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行政复议办公室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18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对其作出《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公X)决字2021XX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10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公X)决字2021XX

申请人称2021727日,申请人与上门收取水费的组长曾某产生口角,进而发生殴打,造成申请人多处受伤,住院8天。报警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与曾某赔偿款未协商清楚的情下,却忙于结案,出具了《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公X)决字2021XX。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72718时许,在XXXXXX组王某家中,曾某在收水费时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用无花果扔了曾某,后产生肢体冲突。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王某的伤势经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构成轻微伤,曾某未住院治疗也未做伤情鉴定。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调查得出,双方因收缴水费问题产生言语纠纷进而转化为肢体冲突,造成违法行为人王某受轻微伤,违法行为人曾某受伤的结果。证人之间的陈述及照片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双方有矛盾并扭打在一起的事实,因此双方符合“殴打他人”的构成要件,我局依法将两人行为定性为殴打他人,定性准确。

2021917日,在沅江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对子女陪同前来投案的违法行为人进行依法询问。一方面,投案自首的违法嫌疑人的询问查证的时间适用本规定,且情节涉嫌殴打他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故我局在24小时内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询问查证,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因办案区系执法办案场所,在2名办案民警对嫌疑人进行依法询问时家属不可在现场陪同,故在办案区外等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符合程序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在2021914日和918日组织调解工作2次,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依照规定在处罚前办案民警对两位违法行为人进行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并填写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因违法行为人王某与违法行为人曾某之间推搡、殴打等行为,造成了双方都受伤的结果,符合双方都有过错的要件,同时因双方系邻里关系,均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作出并送达了《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公X)决字2021XX

经审理查明:202172718时许,在XXXXXX申请人王某家中,曾某在收水费时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用无花果扔了曾某,后产生肢体冲突。申请人于2021727日至202183日入院治疗,202184日进行了法医鉴定,2021816日出具的鉴定文书表明构成轻微伤。期间,申请人于202173111时许向沅江市公安局XX镇派出所报警。被申请人通过询问、调查得出,双方因收缴水费问题产生言语纠纷进而转化为肢体冲突,造成申请人受轻微伤,涉案第三人曾某受伤的结果。第三人曾某未住院检查、未进行法医鉴定。被申请人按程序分别于2021914日和91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2次,未达成协议。之后,被申请人按行政案件程序进行处理,依法对申请人王某、第三人曾二人分别作出罚款三百元、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接报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民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义务,当事人双方原本为邻里关系,因琐事产生的矛盾本可友好协商加以解决。本案中双方对冲突的发生都存在一定过错,且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传唤、询问查证等行为符合程序规定。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先行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继而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二人分别作出罚款三百元、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公安局作出的沅公X)决字2021XX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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