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1〕17号)
发布时间:2022-01-06 08:45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行政复议办公室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17

 

申请人: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钟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彭某甲等对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出的沅自然腾字2021X限期腾地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92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沅江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腾字2021X《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申请人称:其自20204月份左右得到征地拆迁消息以来,从未看到政府出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及通告,于202193日夜晚未经过民众开会、协议签字的情况下把所有民众的土地农作物进行扫障,所有征用地的面积至今未公开。安置房问题多次与XX街道办协商,安置何时建房、何时交付,至今为得到准确答复,安置问题得不到保障。

被申请人称201311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在村集体发出征地告知书,告知书上明示了土地补偿标准、劳动力安置方式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并且对当地土地现状进行了调查。20146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地进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2014政国土字第XX号)。20161115日,沅江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征收土地方案(沅政土征字2016XX号),同年1128日沅江市人民政府再次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沅国土征补字2016XX号),并与XX街道XX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20206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他的具体补偿数额及安置方式,并催促申请人及时领取征地补偿款项。20218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发出腾地决定书(沅自然腾字2021X号)。被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不妥之处,沅自然腾字2021X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是一种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311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所在村集体发出沅政土征字2013XX号征地告知书,告知书上明示了土地补偿标准、劳动力安置方式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并且对当地土地现状进行了调查。申请人彭某甲等位于沅江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的房屋,位于XX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该项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2014政国土字第XX号)批准。沅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63日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沅政土征字2014XX),原沅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66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沅国土征补字2014XX)。沅江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征收土地工作已完成,补偿款已全额打入X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并以书面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屋拆迁补偿告知书。后因申请人拒绝腾地,被申请人于2021831日向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沅自然腾字〔2021X号),并书面送达。

上述事实有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沅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原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申请人房屋位于XX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该宗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征用土地方案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均于20146月作出,方案中明确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安置办法,且征地拆迁款已全额打入X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告送达了《房屋拆迁补偿告知书》,申请人因补偿问题和后续生计问题达不到其要求而拒绝腾地,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沅自然腾字2021X限期腾地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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