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1〕12号)
发布时间:2022-01-06 08:41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行政复议办公室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12

 

申请人:谭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谭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予受理其对XX公司生产的XX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投诉举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171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未予受理投诉举报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531日购买辣妹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XX产品,认为其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受理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涉嫌违法,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16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后,将其分流至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处理,于2021719日完成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了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XX公司生产的XX产品的标签标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国家标准,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谭某2021531日购买XX公司生产的XX产品,认为其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被申请人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于2021719日完成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因所购买的商品可能存在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进行举报,是消费者行使自身权利的表现。受理举报后,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但被申请人于行政复议期间完成调查处理并书面答复了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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