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11号
申请人:李某甲
申请人:李某乙
被申请人: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书面答复,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7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申请人称:其系沅江市XX区XX村XX组村民,为核实有关集体土地的事实,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书面申请公开被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被申请人于5月14日受理,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于5月25日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开,方便申请人自行查阅、获取,并将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申请公开的材料一起交给了市政务公开办公室。7月9日,被申请人按照申请要求将该信息的纸质文书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位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被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具体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5月25日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于7月9日按照申请要求将该信息的纸质文书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7月12日,经本机关与李某乙电话沟通,确认其已收到。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沅江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将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交予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但被申请人于行政复议期间已经按照申请要求将该信息的纸质文书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公开义务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