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10号
申请人:雷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雷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沅江市XX零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事的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 2021年7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其于2020年11月8日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沅江市XX零食店”销售的食品,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向被申请人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通过调查,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产品存在不合格的情况,于是作出了举报不实,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涉嫌程序违法,因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1年3月9日受理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沅江市XX零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事的举报件后,其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采购商的营业执照、购进单据和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该批次产品合格检验报告的复印件,证明该批次产品合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调查的处理决定,并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已依法履职,且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雷某于2020年11月8日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沅江市XX零食店”销售的食品,认为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进行了执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作出了不予立案调查的处理决定,并向申请人作出了答复。
上述事实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因所购买的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报,是消费者行使自身权利的表现。受理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自身市场监管职责,查明了涉案产品销售与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规定,被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其不予立案的决定合理合法。申请人举报的产品质量问题为其主观臆测,并无第三方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