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9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结案反馈,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5月2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沅江市XX面店”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一事,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处理结果是责令商家下架凉菜,并在平台作出结案反馈。申请人认为应当适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1年5月3日受理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沅江市XX面店”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一事的举报件后,其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根据《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举报人按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停止凉菜制售及在网络交易平台下架凉菜,或者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被举报人立即进行了改正。2021年5月13日复查时,未发现其经营凉菜,且网络平台也已下架。于是于2021年5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了结案反馈。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某于2021年5月2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沅江市XX面店”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一事。被申请人受理后,进行了执法检查,并根据《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责令商家下架凉菜的调查处理结果,并在平台作出结案反馈。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刘某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因此刘某并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另外,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根据《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责令商家下架凉菜的调查处理结果,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至于申请人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被举报人申请的是《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作出的调查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