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1〕8号)
发布时间:2022-01-06 08:38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行政复议办公室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8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市监案字2021XX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6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521日作出的沅市监案字2021XX《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为缓解家庭经济压力,申请人于202131日在沅江市XX街道办事处XX学校内开设了一便利店。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315日对其便利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其无证经营为由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申请人认为其是第一次开店,经验不足,违法情节轻微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符合《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措施》的有关情况,因此对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1315日,其执法人员对申请人位于沅江市XX街道办事处XX学校内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文具等,于是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情节以及配合调查的态度,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给予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所述的《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措施》,是指疫情期间开辟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申请人便利店开业是在20213月,其时疫情影响已不明显,不影响其正常办理证照。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202131日在沅江市XX街道办事处XX学校内开设了一便利店。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315日对其便利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其无证经营为由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立案审批表、处罚告知书、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更何况是在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的校园内。本案中申请人于校园内开设便利店,在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前提下便开始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程序正当,处罚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沅市监案字2021XX)。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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