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1〕7号)
发布时间:2022-01-06 08:37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行政复议办公室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7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53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

申请人称:其位于沅江市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的一幢两层楼房,从2009年开始征地拆迁起,就没有工作人员与其沟通过,直到2021329日收到由他人转交的沅江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326日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申请人认为,《限期腾地决定书》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申辩权等。另外,拆迁补偿房屋面积的认定以及补偿无政策依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

被申请人称:沅江市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原为沅江市人民政府安置区用地,后变更为沅江市XX医院二期项目用地。200911月原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并对土地详情进行了确认。201022日项目用地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201463日沅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沅政土征字2014XX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66日原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沅国土征补字2014XX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沅江市征地拆迁事务所从2013年起一直做申请人以及其家属的工作,希望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但未能如愿。2021223日,沅江市征地拆迁事务所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告知书给申请人,通知其到市征拆办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并再次告知其应腾地搬迁,但是申请人拒绝腾地,被申请人故向其发出了限期腾地决定书,而申请人因补偿问题拒不腾地。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位于沅江市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的一幢两层楼房,现处于沅江市XX医院二期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沅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63日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原沅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66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沅江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征收土地工作已完成,补偿款已全额到位,申请人因补偿款等问题,经反复做工作后依然拒绝腾地。

上述事实有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沅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原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协议书;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位于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其项目用地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征地与补偿安置方案均已于2014年作出,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另补偿安置方案里已经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标准,不存在补偿无政策依据的问题。申请人仅因补偿问题达不到其提出的要求就拒绝腾地,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理应按期腾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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