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7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
申请人称:其位于沅江市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组的一幢两层楼房,从2009年开始征地拆迁起,就没有工作人员与其沟通过,直到2021年3月29日收到由他人转交的沅江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申请人认为,《限期腾地决定书》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选择权、申辩权等。另外,拆迁补偿房屋面积的认定以及补偿无政策依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
被申请人称:沅江市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组原为沅江市人民政府安置区用地,后变更为沅江市XX医院二期项目用地。2009年11月原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并对土地详情进行了确认。2010年2月2日项目用地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2014年6月3日沅江市人民政府发布沅政土征字〔2014〕XX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年6月6日原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沅国土征补字〔2014〕XX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沅江市征地拆迁事务所从2013年起一直做申请人以及其家属的工作,希望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但未能如愿。2021年2月23日,沅江市征地拆迁事务所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告知书给申请人,通知其到市征拆办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并再次告知其应腾地搬迁,但是申请人拒绝腾地,被申请人故向其发出了《限期腾地决定书》,而申请人因补偿问题拒不腾地。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位于沅江市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组的一幢两层楼房,现处于沅江市XX医院二期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沅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3日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原沅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6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沅江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征收土地工作已完成,补偿款已全额到位,申请人因补偿款等问题,经反复做工作后依然拒绝腾地。
上述事实有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沅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原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协议书;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位于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其项目用地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征地与补偿安置方案均已于2014年作出,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另补偿安置方案里已经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标准,不存在补偿无政策依据的问题。申请人仅因补偿问题达不到其提出的要求就拒绝腾地,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理应按期腾地。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