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1〕6号)
发布时间:2022-01-06 08:36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行政复议办公室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6

 

申请人曾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

申请人曾某对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对其做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527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称202141519时许,XX社区XX居民杨某将生活垃圾丢弃在申请人经营的服装门店旁,申请人好意劝阻,杨某不听劝阻,还出言辱骂申请人。双方争执不下,随后杨某冲过来拽住申请人的头发,并脚踢申请人腹部,造成申请人身体受伤。事发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局报警,现场出警的沅江市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不顾事实真相,违规办案,对申请人以及杨某都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141519时许,申请人曾某与当事人杨某因倒垃圾发生争执和扭打,其中申请人伤势经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不构成轻微伤,杨某未住院治疗也未做伤情鉴定。沅江市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发现该案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202153XX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于是对双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申请人与当事人杨某属于邻里之间的琐事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被申请人依法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罚裁量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某202141519时左右与当事人杨某因倒垃圾而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抓头发并扭打在一起。沅江市公安局XX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因双方反映都有受伤,民警告知双方当事人先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再作处理。申请人曾某2021416日至2021426日入院治疗,2021427日进行了法医鉴定,2021430日出具的鉴定文书表明不构成轻微伤。当事人杨某未住院检查、未进行法医鉴定。沅江市公安局按程序于20215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之后,沅江市公安局按行政案件程序进行处理,依法对当事人曾某杨某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沅江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民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义务,当事人双方原本为邻里关系,因琐事产生的矛盾本可友好协商加以解决。本案中双方对冲突的发生都存在一定过错,且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沅江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先行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继而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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