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沅政复决字〔2021〕4号)
发布时间:2022-01-06 08:35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行政复议办公室 浏览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4

 

申请人:温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温某对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 202131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重新审理举报案。

申请人称:其于20201230日在X网络平台购买了沅江市XX公司”销售的烤面筋零食,收到购买的零食后,申请人在标签上发现该产品标示的计量方式为散装称重。但沅江市“XX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显示为预包装食品,并不包括销售散装食品。申请人以此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125日受理举报后进行了调查,于2021219日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以沅江市“XX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和无证经营问题,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此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举报的沅江市XX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销售食品的资质。沅江市“XX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散装食品,被申请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涉案企业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1230日在网上购买了沅江市XX公司”销售的烤面筋零食,后发现该商品为散装食品,已超出商家经营许可范围,申请人便在12315平台进行了实名举报。受理举报后,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产品和企业于2021126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企业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企业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1219日在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202148日涉案企业已经获得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增加销售散装食品内容。

上述事实有快递面单打印截图与物流信息截图、涉案产品实拍照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购买的商品确实已超出企业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的“销售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内容属实。被申请人受理举报后,依法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作出限期改正决定属于对举报事项立案并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行为。被申请人应将案件处理情况向申请人进行详细反馈,以涉案企业不存在食品安全和无证经营问题直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确有不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温某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并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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