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3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周某对被申请人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 2021年3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
申请人称:其于2012年6月27日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了《XX大道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合同书》(以下简称《补偿合同书》)。该《补偿合同书》第八条明确约定:“以后签字条件优于我的,此合同无效。”在XX大道拆迁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几处拆迁户拆迁补偿条件都优于自己,故《补偿合同书》已自动失效。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申请人出具的《限期腾地决定书》已无根据和理由,申请人对此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其在涉及申请人的房屋拆迁、征地补偿事项中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所有行为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有违公序良俗,他人房屋拆迁条件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在《补偿合同书》中单方面写下“以后签字条件优于我的,此合同无效”的条款是一种无效的做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2年6月27日与沅江市XX镇人民政府签订了《补偿合同书》,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腾出房屋,由XX镇人民负责拆迁以修建XX大道。在XX大道修建过程中,申请人以其他拆迁户拆迁条件优于自己不符合《补偿合同书》约定不予腾房,被申请人便于2021年1月26日向申请人出具了《限期腾地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补偿合同书》《限期腾地决定书》《沅江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沅江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申请人擅自在签订的《补偿合同书》中添加条款,是一种无效行为,并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申请人理应按照《补偿合同书》约定及时腾出自己的房屋。其他拆迁户拆迁条件存在差异乃是根据各自房屋位置、大小所定,实属正常,与申请人无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