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沅政复决字〔2021〕2号
申请人:韦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韦某对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 2021年2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12315平台举报编号为XX号的案件已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0年12月12日其在网络平台购买了沅江市“XX店”开设的店铺销售的“XX小吃”。申请人收到该商品后发现有掺杂售假、欺诈等行为,便于2021年1月2日在12315平台进行了实名举报。2021年1月12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对该举报进行了回复,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该不立案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购商品是被投诉人罗某经营的沅江市“XX店”销售,被投诉人取得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给申请人的商品并非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进,而是通过XX物流从XX市XX区XX大市场“XX”食品商行进货。被投诉人提供了商品的进货台账和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以及“XX”食品商行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举报所购买商品存在相关质量问题只是个人行为并没有第三方检测报告来证明,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作出了答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韦某于2020年12月12日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沅江市“XX店”销售的“XX小吃”。后发现该食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便于2021年1月2日在12315平台进行了实名举报。受理举报后,被申请人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店铺和产品进行了调查,并于2021年1月12日在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快递单证、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记录、《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因所购买的商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报,是消费者行使自身权利的表现。受理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自身市场监管职责,查明了涉案产品销售与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规定,被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其不予立案的决定合理合法。申请人举报的产品质量问题为其自身所说,并无第三方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