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名称: 生态环境局
  • 负责人: 刘珈 
  • 机构地址: 沅江市商贸街秦家菜园巷004号
  • 联系电话: 0737—2700665 

  • 办公时间: 冬季8:0 0-12:00 14:30-17:30 (工作日) 夏季8:0 0-12:00 15:00-18:00 (工作日)
主要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市域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含过境)的应急管理职责。

(四)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重点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市主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督促市级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核、审批、呈报全市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转移危险废物审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和协调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八)负责全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报批,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运用实施监督管理。

(九)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推广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开展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内设股室工作职责

1.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调研信息、保密、后勤、政务公开、档案、政务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统战、五城同创等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工作和局机关绩效考核工作。

2.综合协调股。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协调市对县(市)、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县(市)直单位的年度考核绩效评估。协调配合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监督、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对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贯彻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提请问责。组织协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县(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3.法规与宣传教育股。负责分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监督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4.人事与财务股。负责党建、纪检监察、政工人事、机构编制、脱贫攻坚、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5.土壤与自然生态保护股。负责本辖区土壤与自然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土壤、自然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受污染的土壤及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审核固体废物进口、跨省转移申请,承担跨区县(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发放、登记、管理等工作。负责土壤与自然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并监督管理项目实施。

6.水生态环境股。负责本辖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水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本辖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负责水生态环境项目申报并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负责河长制相关工作,承担防汛抗旱相关中心工作。

7.大气环境股。负责本辖区大气、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大气、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并监督管理项目实施。

8.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行政审批改革股)。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负责“互联网+”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权限内生态环境县(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负责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初始分配核定,按标准征收有偿使用费,对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使用情况、排污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储备排污权,受市政府委托行使需求方或出让方的职责。

二、二级机构工作职责

1.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辖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监督管理;负责受理和办理生态环境保护举报(信访),负责生态环境信访维稳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县级执法事项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县级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日常巡查、接受投诉举报、协助调查取证等职责,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检查与县级专业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2.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实施国家和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标准;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应急监测;配合做好国控和省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