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芦苇场,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市政府办政务公开室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四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单位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单位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应急管理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