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许可程序
主要包括: 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或现场核查);
3.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 1.立案;2.调查取证;3.调查结论和初步处理意见;4.法制审核;5.作出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送达和执行(含自觉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结案。
(三)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主要包括: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出示执法证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主要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本辖区内相关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