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1日,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沅江市联福和润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无淀粉烤肉火腿进行评价性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无淀粉烤肉火腿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了上述无淀粉烤肉火腿的《检验报告》,现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经调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单等材料并如实说明了无淀粉烤肉火腿的来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