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0日,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湖南云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沅江市百惠超市金福现代店经营的小米椒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于2025年1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NSTS SJ(2025)109-971〕一份,现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经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已无上述产品,当事人提供了小米椒的快检服务云平台检测报告、进货采购单、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当天制作的《现场笔录》,根据上述线索材料,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有相关的证明材料显示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鉴于其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