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3-25 09:48 信息来源:沅江市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和省、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规范有序开展全市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机制,不断提升我市养老服务领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当养老机构出现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预防为主、及早发现、有效处置”的疫情应急处置体制。各养老机构按照科学指导、安全部署的原则,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切实筑牢群体免疫屏障。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沅江市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  锋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达理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万  玲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献伟  市民政局工会主席
    成  员:石光辉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股长
         丁清泉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副股股长
         杨  柳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副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民政局养老服务股,石光辉同志任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综合工作,丁清泉同志任疫情防控专干,负责收集镇、街道、中心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并上报领导小组。
    三、应急措施
  (一)建立应急处置支援队伍。市级由社会福利中心牵头组建10人应急处置支援队伍,由梁小强同志担任队长,负责对疫情防控中的突发紧急事件、无法自我处置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持。
出现确诊或疑似感染病例需隔离、送医、医学调查、食物购买、运输、储存环节受到病毒污染等民政部门无法专业处置的情况,应报告属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请求专业部门、机构共同参与保障。
  (二)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点。市级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设在市社会福利中心,实现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分级分类储备。物资储备以医用口罩、电子体温计、防护服、消杀用品、卫生用品等疫情防控和生活必需品为主,采取实物、协议等方式,根据属地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底数、类型测算,按照可满足辖区内养老机构5天满负荷运转需要的数量储备。
各养老机构要结合工作人员、住养老年人数量和身体状况,建立机构内部疫情防控和生活必需应急物资储备,原则上储备量须满足本机构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
  (三)隔离观察场所。市级集中隔离观察点设阁老老年公寓。同时备选胭脂湖老年公寓作为备用的集中隔离观察场所,保证发生疫情能迅速清空并投入使用,解决刚需老人入(返)院隔离观察需求。
市社会福利中心、社会福利院在疾控机构指导下设置隔离观察(室)区,按照单人单间标准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做好隔离观察场所的清洁与消毒工作,避免交叉感染。
    四、信息报告
  (一)报告程序。养老机构出现疫情,养老机构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沅江市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报告内容。
    1.电话报告。疫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报告疑似人员姓名,发现的时间、人员状况等情况。
    2.后续书面报告。入住人员情况,与感染疫情人员密切接触人员数量及健康状况,采取的防控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3.更新补充报告。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并在24小时内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按上述程序逐级上报。
    (三)应急值守电话。
   领导小组办公室:0737-2701223
    市民政局办公室:0737-2736897
   应急联系人:李献伟  13874341100
   石光辉  13973784189
    五、分类处置流程
    (一)养老机构出现疑似症状处置。在院老年人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包括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不排除有流行病学史的,应当立即执行隔离观察,并及时送医疗机构排查。在医疗机构就诊后返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和陪同工作人员,应当隔离观察14天,核酸检测正常后方可入住和工作。
    (二)养老机构老年人确诊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处置。被确诊为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养老机构须及时按报告程序向相关部门报告,在当地卫健部门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14天隔离观察;由市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市应急处置支援队伍前往事发机构提供支援;机构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相关工作。新冠肺炎老年人治愈后需返回养老机构的,应当隔离观察14天,核酸检测正常后方可入住。
    (三)其他非密切接触者观察防护处置。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除需要进行隔离观察者外,其他所有人员均在院内实施观察,单间安置观察,观察期不得少于14天,观察期间不得外出。疑似病例在排除后,院内观察解除。现场处置组做好院内观察人员的体温检测、健康状况监测及日常消毒等工作,发现疑似症状立即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并实施隔离观察。    
    (四)疫情解除后处置。疫情防控处置完毕后,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卫健部门专家评估论证后,根据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市民政部门通知出现疫情养老机构所在镇(街道),并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完善机制。镇、街道、中心社会事务办和养老机构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做好组织动员、健康教育、重点人员管理、防疫物资储备等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信息发布。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信息。
    (三)通讯保障。明确社会事务办、各养老机构专职联系人,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及时准确。
    (四)宣传引导和心理疏导。做好养老机构舆情监测、在院老人及工作人员心理健康引导和健康教育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工作,稳定老年人及工作人员情绪,避免造成恐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