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四)
沅市监处罚〔2023〕208号
发布时间:2023-11-15 15:44 信息来源:沅江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当事人:沅江市草尾镇亮丽名妆化妆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81MA4LKB3L3H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草尾镇***

经营者:*

身份证:430921********64

联系电话:138****5889

 

2023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草尾镇***的沅江市草尾镇亮丽名妆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随机抽取ML魔恋时尚紧颜靓肤双醇休息霜和OSHIBEI欧诗贝视黄醇寡肽光感面膜两款化妆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两款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和化妆品备案信息。2023年10月25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执法人员抽查的ML魔恋时尚紧颜靓肤双醇休息霜由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从常德购进,OSHIBEI欧诗贝视黄醇寡肽光感面膜由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从长沙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化妆品备案情况,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化妆品的进销货情况如下:1、ML魔恋时尚紧颜靓肤双醇休息霜的进货价格是78元/盒,销售价格是100元/盒,一共购进了6盒,销售了3盒,还剩3盒;2、OSHIBEI欧诗贝视黄醇寡肽光感面膜的进货价格是140元/盒,销售价格是168元/盒,一共购进了6盒,销售了5盒,还剩1盒。上述化妆品均有进货票据。货值金额共计16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的事实;执法人员随机抽查的化妆品的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两张,证明当事人购进化妆品的时间、品种、数量、进货价格的事实。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和化妆品备案信息的事实;涉案的化妆品产品信息的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没有查验供货者资质和化妆品备案情况,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涉案的化妆品进销货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并由执法人员依法收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局予以采纳。

2023年11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沅市监罚告2023〕21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零售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608元,危害后果轻微。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不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 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沅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帐号:820155000000106340001,开户行: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瑞丰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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