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4号
发布时间:2020-07-22 12:17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作者: 浏览量:

 

 

 

益沅环罚字〔20204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江市众兴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PN4YN8U

地址:沅江市草尾镇胜天村9

法定代表人:龚道洪

我局于20206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手续,擅自在沅江市草尾镇胜天村(益南高速第6标段原址)建设鹅卵石破碎加工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202061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现场监察记录》一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现场勘察笔录》一份、《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6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沅环罚告字〔20205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形成的意见,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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