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良法,为家庭弱者撑起“保护伞” ——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31 16:05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

5月30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当天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祁圣芳,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省妇联主席姜欣,围绕实施办法相关情况进行解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谢卫东主持。

  问题一:为什么要制定反家暴法实施办法  

  早在2000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为国家立法提供了一些先行做法。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

  祁圣芳说,我省决议和反家暴法实施以来,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突出;二是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职责需要进一步规范明确;三是我省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有必要用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因此,制定实施办法很有必要,对于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引领和推动作用。”祁圣芳说。

  问题二:相对于反家暴法,实施办法有何特色

  “相对于反家暴法,我省制定的实施办法虽然只有19条,但切合地方实际,符合立法‘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要求。”吴秋菊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对反家暴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等3项重要制度,作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吴秋菊介绍,强制报告、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暴法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实施办法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三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因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为了让“三项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发挥作用,实施办法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赋予了相关主管部门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方面的职责。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实施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二是细化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纳入接警处警范围,并明确了处置的具体措施及监督落实措施,规定公安机关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应当通知社区民警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三是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发出后,应当得到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维护法律的威严。因此,实施办法将公安机关的协助执行职责予以细化、完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24小时内核实当事人情况;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及时出警处置,并向人民法院通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由此,大大地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

  问题三:如何保障农村地区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免受家暴

  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属于遭受暴力侵害最多的人群,特别是在支持力量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问题尤为严重。

  “实施办法对于加强农村薄弱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从4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以解决以往工作中存在的‘无人管、无钱管、相互推诿’的现象。”姜欣说。

  第一,明确了专门的工作制度。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综合治理,齐抓共管,防治家暴不留死角,解决了以往 “无人牵头”的情况。

  第二,明确了专门的负责机构。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明确了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业务培训,建立综合服务平台等具体职责,解决了以往“无人协调”的情况。

  第三,明确了专门的人员和经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解决了以往“无人管无钱管”的困境。

  第四,明确了专门的救济途径。实施办法规定要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通过有关部门和组织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状、代为辩护等,使农村地区的受害者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农村家庭暴力侵害。实施办法还规定要强化庇护中心建设,在规范化管理、人性化服务、亲情化疏导上下功夫,为受害者躲避进一步的暴力提供免费安全舒适的庇护场所,以解决农村地区反家暴工作的短板,更好地保护老人、儿童、妇女的人身安全。

  问题四:家庭暴力如何界定?男性是否属于保护对象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吴秋菊阐释说,相对于针对身体实施侵害行为的明显性、易识别,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更为普遍,除了上位法列举的谩骂、恐吓等表现形式,还有侮辱、诽谤、跟踪等行为。因此,实施办法参考上位法的释义,结合调研意见,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新增了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行为,让精神家暴行为的范围更加清晰。

  对于近年来社会较为关注的男性是否属于保护对象问题,祁圣芳明确表示,反家暴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家庭成员不仅包括老人,也包括儿童;不仅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现实中,歧视殴打妇女、忽视虐待老人、暴力管教子女等现象在一些家庭中经常出现,女性对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男性同样可能成为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因此,实施办法将男性列入保护对象,一是宪法和法律有规定,二是现实有需要,三是实施办法对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女性给予保护,对女性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也给予同等保护。

  问题五:父母打孩子算不算家暴?如何保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

  “按照《民法总则》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父母对于孩子不良、不当的行为有教育的义务,但要以妥当的方式进行,如果通过殴打、经常性的谩骂、侮辱的方式‘教育’孩子,则属于家庭暴力。”姜欣说,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孩子的伤害,自身也可能违法,情况严重的,会被撤销监护权。

  姜欣指出,实施办法中强化了强制报告义务,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并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这就意味着,只要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就必须要报案。

  问题六:遭受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女性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报警。

  “事实证明,容忍只会使对方变本加厉。”姜欣强调,受害者在面对第一次施暴的时候,首先就要勇敢反抗,对施暴者明确说“不”,让对方清楚你是不可以忍受暴力的。

  第二,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反家暴法再加上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将会成为受害妇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受害者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已经危害到人身安全,请务必及时报警,警察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赶到施暴现场,制止施暴行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人身保护。另外,除了报警之外,受害者也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以及反家暴社工团体等求助。

  第三,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照片、视频、录音录像、医院就诊记录、伤情鉴定、与施暴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甚至知晓家暴行为的邻居、同事、朋友、亲戚的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四,要自立自强,远离施暴者。女性特别是已婚有子女的女性,要摆脱暴力婚姻并不简单,社会舆论、家庭经济、亲属压力、共同财产和住房分割等都是她们做出决定要考虑的因素。所以,妇联一直倡导女性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积极提升自我价值和经济、精神独立,消除家庭暴力产生的环境土壤。

  (文/刘文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