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法》今日起实施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发布时间:2019-07-04 15:50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税务局提请大家注意,纳税人2019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2019年7月1日前未申报纳税的,应当按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调整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法》中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范围有所调整:将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并入汽车税目;将拖拉机挂车、排气量在150毫升及以下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从挂车、摩托车税目中剔除;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等原来属于免税的工程机械车调整出应税车辆范围,同时明确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不属于应税车辆。车辆购置税法定税率10%没有变化。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规定

  《车辆购置税法》明确,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以一辆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价为10万元的汽车为例(假定国家税务总局当期核定该车的最低计税价格为90000元):

  2019年6月30日(含)以前,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不含增值税价格×10%=100000÷1.13×10%=8849.56元<9000元。因其不含增值税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实际应纳税额为9000元。

  2019年7月1日后,根据《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不含增值税价格×10%=100000×1.13×10%=8849.56元。

  由于《车辆购置税法》取消了“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规定,上述车辆实际应纳税额为8849.56元,相较于之前,应纳税额减少了150.44元。

  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有扩大

  《车辆购置税法》新增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两个免税项目。

  此外,除《车辆购置税法》明确的五项优惠政策外,目前还有以下一些继续执行的税收优惠项目。一是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二是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购买指定型号的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三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四是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五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均属于免征车辆购置税范围。第六、七项是指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置的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新增减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税款扣减规定

  《车辆购置税法》规定,减免税条件消失车辆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将原《车辆购置税征管办法》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应纳税额不得为负。

  新增退税条款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税款。

  (文/周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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