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8日9时32分,沅江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股执法人员对位于沅江市金域新时代小区的《沅江蓝麦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场所开展无证机构清理整治巡查。沅江市教育局执法人员陈**(执法证号18080504001)、肖**(执法证号18080504005),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检查依据及申请回避和陈述申辩等权利。
经核查,该场所2楼教室有1名教师正在面向8名学生开展小学生口才集中授课,另外还有5名学生正在等待下节课上课,学生课桌上放置了统一的培训教材。场所悬挂了《营业执照》无《办学许可证》,也未进行收费价格公示。现场另还有一名从业人员为法定代表人曾**,当事人提供了学生招生花名册、收费收据,2名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收费标准为每人收取1000元/16课时,共收取培训费13000元,已消课3900元,未消课费用9100元。
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培训材料进行了证据保全。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规培训,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19日已关门停业,安全遣散了所有学生,并已退还全部所收培训费用。4月20日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承诺书》。4月27日8时30分,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做了《询问笔录》;对该案件进行立案审批,立案文号为沅教罚立字〔2026〕第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构成要件,认定为擅自举办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已主动退还违法收取的未消课费用9100元,结合当事人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立案处置,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符合《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三)款项之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举办;2.没收其3900元违法所得。
2026年7月2日处罚完毕,并已上传至"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
沅江市教育局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