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关于作出湖南洞庭渔郎食品有限公司年产900吨虾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4-1945784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发文日期:2024-05-2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528日我局对湖南洞庭渔郎食品有限公司年产900吨虾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528日~6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7-2728885(沅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通讯地址:湖南省沅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4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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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1

关于《湖南洞庭渔郎食品有限公司年产900吨虾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益沅环评表〔20246

2024.5.28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关于《湖南洞庭渔郎食品有限公司年产900吨虾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

2024528

 

 

 

 

 

益沅环评表〔20246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南洞庭渔郎食品有限公司年产900吨虾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湖南洞庭渔郎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湖南洞庭渔郎食品有限公司年产900吨虾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湖南洞庭渔郎食品有限公司拟投资1200万元,选址于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01栋、02栋现有厂房(东经112°20'56.554",北纬28°49'5.709"),建设年产900吨虾尾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7931.8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布置清洗区、油炸区、调味料炒制区、冷却区、拌料区等)、原料区、成品区、办公区,以及其他配套公辅设施和环保工程等。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益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和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根据湖南常顺格利环境评估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同意湖南洞庭渔郎食品有限公司年产900吨虾尾建设项目的选址并建设。

二、你公司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须切实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炉灶燃烧天然气废气与油炸、炒制油烟一起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天然气锅炉烟气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油烟废气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中“小型”的排放限值;炉灶燃烧天燃气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天燃气导热油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分别经隔油池、化粪池和自建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经沅江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其建设、运行和管理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防止二次污染。食材加工废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资源化利用,油炸废油、废油脂收集后交有收集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6t/aNH3-N0.01SO20.03t/aNOx0.15t/a,总量指标纳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的总量管理。

三、本项目经批准同意建设后,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本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前,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及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项目建成投运后,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手续。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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