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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物

发布时间:2009-04-27 08:37 来源:沅江廉政网 作者:纪委
关于推行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委《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意见》(湘发[2001]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物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今年10月份起,全面推行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物制度。凡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在今年年底前实行这一制度,条件尚不成熟的单位报经市廉洁自律办同意后,可适当推迟执行。

  二、实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物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财物,坚持一支笔审批。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限定分管财物的领导一定数额的财物审批权,超过规定数额(数量)的开支须先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分管财务的领导批签。重大资金和物资的安排使用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重大财物开支使用,更不得自用自批自报。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物以后,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财产)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坚持会审联签,坚持财务公开,切实加强财物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履行对单位财物的监管职责,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牵头落实会审联签等监管制度。市财政会计核算中心要配合做好把关工作。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将组织检查指导,并对各单位推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物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五、本意见所指行政事业单位为独立核算的副科级以上单位。

                            中共沅江市纪委                            
                            沅江市财政局
                            沅江市监察局
                            20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