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中共沅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沅江市监察委员会 中共沅江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方案

发布时间:2022-08-24 09:32 来源:市纪委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湖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沅江市纪委监委、沅江市委巡察办决定面向益阳市公开遴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下同)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遴选职位与计划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9名,具体职位和资格条件详见《沅江市纪委监委、沅江市委巡察办2022年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二、遴选范围与报名条件

(一)遴选范围

面向益阳市(包括中央、省在益单位)各级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在编在岗公务员

(二)报名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且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在现单位工作1年以上,新提拔职务和新晋升职级的应在现任职务职级岗位任满1年;

3.具有遴选机关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4.担任副科级领导及以下职务和三级主任科员及以下相当职级层次;

5.遴选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86年831以后出生);

6.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7.具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身体健康;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4.进入公务员队伍或现单位时有服务期限定,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5.尚在试用期的;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7.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得报名的情形。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工作经历、服务期限等时间计算均截止至2022年930

三、遴选程序

本次公开遴选方案、有关考试具体安排、各环节通知等相关信息,均在沅江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yuanjiang.gov.cn/)公布,请考生密切关注,自行查询,不另行通知。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两种方式进行报名时间:2022年824日至97①现场报名:符合条件人员自愿到沅江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市治大院办公楼十楼1029室)报名②网上报名:符合条件人员将报考所需材料的扫描件,打包成压缩文件发至指定的电子邮箱2269566871@qq.com,按“报考单位+岗位+姓名+电话”样式填写邮箱主题。遴选机关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人员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如属国外取得的,需同时提供教育部认可的证明文件;

3.两张一寸免冠照片(邮箱报名请提供一张近期的电子免冠彩照)

4.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5.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表复印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6.《沅江市纪委监委、沅江市委巡察办2022年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

提交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取消遴选资格。

(二)发放笔试准考证

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由遴选机关统一发放笔试准考证,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笔试

笔试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笔试考一科,满分100分。重点测试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解决问题的能力。

笔试最低开考比例一般为1:5。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降低开考比例。报考人数低于降低后开考比例的,核减遴选计划,直至达到开考比例;核减遴选计划仍不能达到开考比例的,取消遴选计划。

(四)面试

公开遴选按照遴选计划1∶2的比例,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降低比例或核减遴选计划。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的方式、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遴选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的,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个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形成有效竞争职位入围体检人员的最低面试分数。

(五)最终成绩与排名

按照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的方法计算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相同的,依据笔试成绩确定名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检与考察

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由遴选机关负责组织,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后,由体检医院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考察由遴选机关负责实施。遴选机关应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核实,对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政治思想、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体检或考察出现不合格人选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与转任

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转任对象,名单由遴选机关在沅江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所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结果的人员,正式确定为转任对象,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对符合转任条件的,办理转任手续。

四、重要提示

(一)本方案由沅江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实行诚信考试。报考者需按照相关要求,诚信参与遴选考试的各个环节,不弄虚作假,不违纪违规违法,不随意放弃。资格审查贯穿于工作全过程,报考者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均取消遴选资格。

(三)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考者,按照《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违法情况通报现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问题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在遴选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报考者须严格履行防疫义务,按照各阶段考务工作通知要求,配合做好防疫检查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政策咨询电话:18773734480 (沅江市纪委监委组织部)

监督电话:0737-2812912(沅江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室)


附件1

 

沅江市纪委监委、沅江市委巡察办2022年公开遴选工作人员职位表

序号

遴选

单位

职位

名称

职位数

性别要求

年龄

上限

最低学历要求

专业

其他要求

1

沅江市

纪委监委

 

审查

调查1

5

男性

35周岁

本科

法学大类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审查

调查2

1

不限

35周岁

本科

法学大类

 

2

沅江市委巡察办

巡察

监督

3

不限

35周岁

本科

法学大类

 

 

附件2

沅江市纪委监委、沅江市委巡察办

2022年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出生年月

 

照片

   

 

   

 

 

入党时间

 

参加工作时    

 

健康状况

 

基层工作

   

 

公务员工作

 

进入公务员队伍时间及方式

 

现工作单  位及进入时    

 

现任职务

(职级)

 

任现职(职级)时间

 

 

 

   

 

毕业院校及

 

在职教育

 

 

        

 

     

 

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熟悉专业及特长

 

 

 

 

 

 

 

 

 

 

 

 

 

 

 

 

社会关系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工作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    

 

 

               

                

 

现工作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注:请签署该考生是否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情形)

 

 

              

                

报考人员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报考所需的资格条件,如有弄虚作假,承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报考人签名:                                     

 

 

 

说明:1.工作简历要填写到月,填写清楚职务变化的时间;籍贯、居住地填写到市(县);

2.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须填写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等有关情况。

 

 

中共沅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沅江市监察委员会

中共沅江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