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益阳高新区产业发展局,大通湖区发改财政局,
各地方电网公司:
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用电试行分时电价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427号)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大米加工企业用电价格有 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428号)等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 设施用电试行分时电价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427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大米加工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428 号)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0 2 3 年 7 月 1 0 日
HNPR-2023-02022
湘发改价调规〔2023〕427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试行
分时电价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
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 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 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 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 号)和《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 848 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引导用户 削峰填谷,降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成本,经研究,决定对居民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试行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执行范围
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 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非经营性质),在执行居民 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是否执行分时电 价,由居民用户自行选择,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择次月
生效。
二、 时段划分
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个小时。其中, 高峰11:00— 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
— 18:00;低谷23:00一次日7:00。
三、 电价标准
平段电价0.604元/千瓦时;低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 浮0. 1 元/千瓦时,标准为0.504元/千瓦时;高峰电价在平段
电量基础上上浮0.1 元/千瓦时,标准为0.704元/千瓦时。
四、 其他要求
1.做好表计改造。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独立计量。安装独
立计量装置时,计量装置费由供电公司承担,红线内线路管道改造费由用户承担。
2.抓紧贯彻落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部署,做好宣 传解释和协调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照方便
用户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3.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 日起执行,时间暂定1 年。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过去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HNPR-2023-02023
湘发改价调规〔2023〕428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大米加工企业用电价格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地方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坚持以 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粮发〔2019〕240号)、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销售 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3号)等 文件精神,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大米加工
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米加工企业在原粮初清、烘干、进仓、清杂、砻谷、
谷糙分离环节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 农业生产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 件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用电比例,原则上比例不超过大米加工各环节用电总量的30%。
三、本通知自2023年8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资员会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