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二)受刑事处罚的;”的规定,对注册在我区的以下医师予以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现将注销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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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执业证书编码 |
注销时间 |
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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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信 |
男 |
110430981000192 |
2026.9.21 |
受刑事处罚 |
沅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