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制度

索 引 号:4309810018/2026-2202315 发布机构: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发文日期:2026-07-0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全流程管理,科学养护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物多样性,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病害传播等生态安全风险,依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及相关渔业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我中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工作,涵盖苗种采购、检验检疫、计量、运输、投放、现场公证等全环节,所有参与增殖放流工作人员、合作苗种供应单位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增殖放流工作坚持合规采购、健康检疫、科学投放、生态优先原则,全程落实质量管控、安全操作、生态保护等要求,杜绝违规放流、粗放操作造成苗种损耗及水域生态破坏。

 

第二章 苗种来源管理

第四条 增殖放流所用人工繁育水生生物苗种必须从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单位采购。投放经济水生生物苗种的,供货单位须持有有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无资质单位苗种一律不予采购、不予投放。

第五条 建立苗种供货单位名录审核机制,采购前核验生产资质、繁育记录,严禁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杂交有害品种、本地禁放物种。

 

第三章 苗种检验检疫管理

第六条 所有拟投放苗种必须开展专项检验检疫,放流前7日内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出具合格检疫报告后方可开展放流作业;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携带疫病的苗种,严禁投放。

第七条 苗种质量标准:苗种规格整齐、体表完整光洁、体质健壮,无伤病、无寄生虫,游动活跃、逆水性能良好,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苗种禁止用于增殖放流。

第八条 苗种病害应急处置:运输及现场作业中发现体表受伤苗种,须使用2%~4%常温食盐溶液浸泡15分钟预处理,经处理复检合格后方可投放;大批量伤病苗种统一隔离处置,不得投放水域。

 

第四章 放流水域前期管理

第九条 实施增殖放流前,须全面收集、核查目标水域水文基础资料,包括水域水深、常年水位变化、水体环境、原有水生生物种群结构等,根据水域条件确定放流品种、规格、投放总量,保障放流生态适配性与苗种存活率。

第十条 严禁在不适宜水域、污染水体、外来物种易扩散区域开展增殖放流。

 

第五章  苗种运输与投放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苗种运输管控要求:最大限度缩短运输距离、压缩运输时长,提升苗种运输成活率;装卸全过程坚持带水作业,操作轻、快、稳,防止鱼体摩擦、碰撞受伤。

第十二条 现场投放操作规范:

1.投放须贴近水面操作,投放点位距水面高度不超过1米;配套滑道投放设施的,滑道高程不得高于1米;严禁高空倾倒、直接抛洒苗种。

2.优先选择顺风位置缓慢投放,可配套流水、滑道设施减少水体冲击,降低苗种应激损伤。

第十五条 现场管理人员全程监督投放操作,对违规高空抛洒、粗暴装卸等行为立即制止整改。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岗位人员职责划分:

1.业务负责人:统筹放流方案审批、水域勘察、供应商资质审核,对整体合规性负总责;

2.检疫人员:负责苗种检测、病害筛查、伤病苗处置,对苗种健康安全负责;

3.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运输、计量、投放操作要求,规范记录台账;

4.公证人员:公证处全程核查各环节执行情况,留存影像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违规情形,对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内部通报批评,造成苗种大量死亡、水域生态隐患或经济损失的,依规追责;合作供货单位;违规的,列入黑名单,终止合作:

1.采购无资质单位苗种;

2.未经检疫或使用检疫不合格苗种开展放流;

3.计量弄虚作假、未按标准抽样;

4.高空抛洒、粗暴装卸,违规操作造成大量苗种损伤死亡;

5.投放禁放物种、外来有害水生生物。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增殖放流全流程资料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归档材料包含:苗种供应商资质复印件、检疫报告、计量记录、现场投放影像、公证书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沅江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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